被审计单位通常采用什么手段舞弊收入确认?
1.为了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而虚增收入或提前确认收入。
2.实施显失公允的交易,
3.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前确认销售收入。
4.通过隐瞒退货条款,在发货时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5.通过隐瞒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售后回购或售后租回协议,而将以售后回购或售后租回方式发出的商品作为销售商品确认收入。
6.在被审计单位属于代理人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按主要责任人确认收入。
7.对于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约的销售交易,通过高估履约进度的方法实现当期多确认收入。
8.当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方法时,随意变更所选择的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方法。
9.选择与销售模式不匹配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
10.通过调整与单独售价或可变对价等相关的会计估计,达到多计或提前确认收入的目的。
11.对于存在多项履约义务的销售交易,未对各项履约义务单独进行核算,而整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一次性确认收入。
12.对于应整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销售交易,通过将其拆分为多项履约义务,达到提前确认收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