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一一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规定对内部审计人员执行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在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时应该怎么做?


1.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应当认识到内部审计人员并不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并且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应恰当应对注册会计师对涉及判断的程度、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拟提供直接协助的内部审性(包括产生的不利影响及其严重程度)和胜任能力的评价结果;
2.复核程序应当包括由注册会计师检查内部审计人员执行的部分工作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对内部审计人员执行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复核应当足以使注册会计师对内部审计人员就其执行的工作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相关审计结论感到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