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审计单位有定期存款,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实施哪些审计程序?
(1)如果定期存款占银行存款的比例偏高,或同时负债比例偏高,注册会计师需要向管理层询问定期存款存在的商业理由并评估其合理性。
(2)获取定期存款明细表,检査是否与账面记录金额一致,存款人是否为被审计单位,定期存款是否被质押或限制使用。
(3)监盘定期存款凭据,或实地观察被审计单位登录网银系统査询定期存款信息,并将查询信息截屏保存。如果被审计单位在资产负债表日有大额定期存款,基于对风险的判断,考虑选择在资产负债表日实施监盘。
(4)对存款期限跨越资产负债表日的未质押定期存款,检査开户证实书原件而非复印件,以防止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复印件是未质押或未提现前原件的复印件,特别关注被审计单位在定期存单到期之前,是否存在先办理质押贷款或提前套现,再用质押贷款所得货币资金或套取的货币资金虚增收入、挪作他用或从事其他违规业务的情形。在检查时,还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包括存款人、金额、期限等,如有异常,需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5)对已质押的定期存款,检査定期存单复印件,并与相应的质押合同核对,核对存款人、金额、期限等相关信息;对于用于质押借款的定期存单,关注定期存单对应的质押借款有无入账;对于超过借款期限但仍处于质押状态的定期存款,还需要关注相关借款的偿还情况,了解相关质权是否已被行使;对于为他人担保的定期存单,关注担保是否逾期及相关质权是否已被行使。
(6)函证定期存款相关信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的要求实施函证程序,关注银行回函是否对包括“是否用于担保或存在其他使用限制”在内的项目给予了完整回复。
(7)结合财务费用和投资收益审计,分析利息收入的合理性,判断定期存款是否真实存在,或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形。如果账面利息收入远大于根据定期存款计算的应得利息,很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账外定期存款。如果账面利息收入远小于根据定期存款计算的应得利息,很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转移利息收入或挪用、虚构定期存款的情况。
(8)对于在报告期内到期结转的定期存款、资产负债表日后已提取的定期存款,检査、核对相应的兑付凭证、银行对账单或网银记录等。
(9)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定期存款及其受限情况(如有)给予充分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