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某人相继担任多项关键审计合伙人职责,冷却期应当按照哪些规定?
(1)担任项目合伙人累计达到三年或以上,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五年;
(2)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累计达到三年或以上,冷却期应为连续三年;
(3)担任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累计达到三年或以上,但累计担任项目合伙人未达到三年,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三年;
(4)担任多项关键审计合伙人职责,并且不符合上述各项情况,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二年。
(5)在确定某人员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年限时,服务年限应当包括该人员在之前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时针对同一审计业务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年限(如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