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存送开户银行,如当天不能及时送存银行的,应于次日送存银行,不能以收抵支应将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分开处理。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在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内进行,同时,收支的现金必须入账。
3、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提取现金的用途,有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由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此外,不准用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等。银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将按照违规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