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被税务机关约谈,税务机关约谈的流程是什么?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税务机关需要采取约谈方式的,应当事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约谈的时间、地点和事由。当事人到达约谈场所后,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在场进行约谈。约谈人员应当对约谈过程做好记录,可视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四条所列情形: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一、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二、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
       三、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 
       四、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五、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 
       六、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税务师事务所有前款第一项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省税务机关应当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依据:
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