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都需要报送什么报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的相关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需要报送的报表包括:
总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总机构以及下属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总机构下属各分支机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表样为A105000,表内不设置勾稽关系)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
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