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三、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