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津冀范围内跨省市迁移的,征收方式需要调整吗? 2024.06.11 实行定率征收的纳税人,迁入地税务机关原则上继续按照迁出地税务机关核定内容执行,如需要调整,应重新制作相关核定文书。如符合有关规定需实行查账征收的,迁入地税务机关可以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时,迁出地税务机关取消其核定征收信息,由迁入地税务机关确定具体征收方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