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吗?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