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1号公告发布之前,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已经开出有税率普通发票,需要收回才能享受免税吗?


11号公告规定,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因此,纳税人在11号公告发布 (2022年3月3日)前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办理免税;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能享受免税政策,可按规定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在11号公告发布之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

依据: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