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收入低于市场价格,税务机关是否认可?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