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
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一、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二、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等);
三、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四、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五、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六、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依据:
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