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免增值税优惠?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但定期定额户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清税款:
(一)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20%又未按规定缴清超定额应纳税款的;
(二)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
三、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