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适用条件?


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依据: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