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以上的应付未付款项,应作为收入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吗?


一、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二、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