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的需要征企业所得税吗?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