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二、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三、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四、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依据:
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