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下列情形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三、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四、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