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多年的房屋转让可以以购房发票原值视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吗?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此两项规定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若该企业为非房产开发企业,出售自己购置的工业用房不能适用加计20%的政策。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