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怎么缴纳?
1.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其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三):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2.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