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不得领用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有哪些?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