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提供的旅客运输服务在疫情期间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的范围里面吗?
一、自2020年1月1至2021年3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
因此,企业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