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固定期限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增值税优惠吗?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如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非企业性单位,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次纳税。按固定期限纳税时,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时,不适用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不适用限于个人的起征点政策。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