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