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何根据境内累计居住天数缴纳境内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个人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具体分以下情况:
一、无住所个人为非居民个人的情形。
1、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的,其取得由境内支付的境内工作期间工资薪金收入额为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2、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为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二、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优惠条件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不计入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免予缴税;全部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和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为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2、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优惠条件的,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计入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对于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取得多笔对应不同归属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每笔工资薪金所得的归属期间,分别计算每笔工资薪金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再加总计算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