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0.2%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