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时,跨区域建筑服务预缴税款填在申报表哪儿?
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申报】
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3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 ”:由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并将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中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查补缴纳的增值税额。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