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账征税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原认定的亏损可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继续弥补吗?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