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浙财税政〔2022〕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延长《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公告)延长《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等相关规定,按照省政府明确的“第一时间+顶格优惠”原则和贯彻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的要求,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7号)文件延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8号)文件延续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2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