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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暂无销售收入的纳税人,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案
与10%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口径保持一致。即纳税人在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且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

依据: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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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3: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