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我国《公司法》对增资优先认缴权的规定非常简略。基于该项权利的原理、公司法的体系要求和审判实践的发展,关于増资优先认缴权的行使和救济还有以下几点说明: ①增资优先认缴权的行使条件是,公司决定接受外部投资者认缴出资而新增注册资本,因此公司吸收合并导致其注册资本增加的情况下,原有股东不享有增资优先认缴权; ②在具备行使该项权利的条件的前提下,股东应当在公司形成增资决议的过程中,向公司作出明确且合格的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的意思表示; ③增资优先认缴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股东作出意思表示后即与公司形成认缴出资的合意; ④股东可以放弃行使自己的增资优先认缴权,其放弃的认缴份额并不当然成为其他股东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的对象; ⑤增资优先认缴权可以在公司原股东之间自由转让,但不得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⑥针对侵害增资优先认缴权的不同行为,股东可提起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人民法院否定相关决议、责令公司恢复原状、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或责令公司继续履行增资认缴协议、损害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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