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股权转让后,公司可能没有立即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给第三人,则会给受让人造成损失。根据《公司法解释三》之规定,对于上述情况,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这就是说,需要考察第三人在受让原股东处分的股权时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如果构成善意取得,则最终获得该股权;否则,原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无效。 如果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的,受让股东可以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让股东还可以要求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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