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对公司合并时一方隐瞒债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作出了规定。根据该规定,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合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合并方应当承担责任,合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间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合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只能另行诉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需要注意的是:本规定适用的条件是在合并过程中,曾经依照法定合并程序作出了公告,否则债权人不知道合并4T.项,当然也无从在公告期进行申报,这时只能由合并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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