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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用途改变,如何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答案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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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9:3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