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与追偿,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发行人虚假陈述的发生是源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组织、指使,则原告可越过发行人直接以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被告请求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经常出现证券公司与发行人签订协议,约定如若发生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而致证券公司承担责任,由发行人对其进行补偿。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所提供的信息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导致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该交易对方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有证据证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其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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