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问题 (一)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必须填写不含税单价。纳税人如果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其不含税单价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单价=含税单价/(1+税率) 2.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和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为:不含税单价=含税单价/(1+征收率) (二)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应按不含税单价和数量相乘计算填写,计算公式为: 金额栏数字=不含税单价×数量不含税单价的尾数,“元”以下一般保留到“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当增加保留的位数。 (三)专用发票的“税率”栏,应填写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税额”栏的数字应按“金额”栏数字和“税率”相乘计算填写。计算公式为:税额=金额×税率 二、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三、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