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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案
一、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但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三、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附件17),停止报送纸质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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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0:5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