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知识:

 

问题 企业破产清算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应当让谁处理委托事务?
答案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产之事实,无必要的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以不当增加委托费用与报酬数额的,由此而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受偿。为保障委托人的利益,《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六条还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随便看

 

财税网为企事业单位财税工作者提供审计、评估、会计代理、税务等财税领域知识,帮助用户化解财税管理过程中的各种疑难问题。

 

Copyright © 2003-2024 tjta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2 9: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