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合并破产制度: 第一,可以保障不同关联企业间债权人清偿的实质公平,即在整体债权人间的清偿公平。 第二,可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由于关联企业间的资产、债权债务、经营、人员等各方面高度混同,加之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与不当交易,当它们分别独立进行破产程序时,给法院和管理人的债权确认、财产区分等破产清算与企业重整工作带来极大困难,使破产成本增大,工作效率低下,不仅影响债权人的实质利益,影响司法效率,甚至使破产程序都无法正常进行。 第三,有利于企业重整挽救。由于各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相互交叉、上下衔接,严重混同,已经形成一个整体性的综合经营实体,各个企业实际上可能仅是集团的一个经营部门,这就使得企业的重整挽救在分别进行的模式下往往因运营资产不完整、企业单体经营效益低下等,而无法实现重整价值,企业挽救难以进行。 第四,可以维护破产法的立法价值。在人格严重混同的关联企业分别破产或重整时存在的诸多弊端,对破产法有序、公平清偿的立法价值以及重整挽救制度造成严重损害,需要在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下予以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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