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票据原因关系瑕疵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例如,为履行买卖合同上的价款义务而签发票据,但是买卖合同实际上无效。 (2)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例如,甲公司缺乏资金,遂与乙公司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6个月后到期、金额为100万元的远期汇票,乙公司立即向甲公司支付95万元。或者,甲公司此时持有一张5个月后到期的、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遂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甲公司将其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立即支付甲公司96万元。上述约定并非“真实的交易关系”。 关于上述两种情形下票据行为的效力,在理论上不无争论。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明确承认了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也就是,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但是其适用范围仍有限制。具体来说,上述第一种情形下,票据行为有效;第二种情形下,如果是背书转让形式,则构成“票据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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