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即使持票人遵期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如果未能获得满足,还应采取措施获取相应的证明。 出具相应的拒绝证明是汇票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人的法定义务。关于汇票,《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而导致持票人不能取得拒绝证明,或者汇票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破产,或者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持票人可以以其他证明替代拒绝证明。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本票、支票。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五条、《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取得拒绝证明或者具有相同效力的其他证明,或者在行使追索权时不出示该证明,则不能行使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仍享有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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