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在两类情形下,票据权利不得背书转让。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情形。《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如果收款人将此种汇票背书转让(包括贴现)给他人,背书行为无效,取得票据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一此人若再对他人背书转让,进而取得票据的人更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出票人,而是其他当事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并不影响后手的背书行为的效力。根据相关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事项的,汇票无法进行背书转让。 (2)法定的转让背书禁止。《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此外,《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了“期后背书”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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