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首先,质押背书具有设定票据质权的效力。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即取得票据质权。票据质权人的权利体现在: 第一,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第二,票据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出质人(背书人)如有其他债权人,票据质权人(被背书人)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质权人进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其次,质押背书具有抗辩切断的效力。《票据法》第十三条关于票据抗辩的规定,尤其是其中关于抗辩切断的特别规定,也适用于票据质权人。也就是说,票据质权人在票据法上的地位,在这一点上与票据权利人是一致的。 再次,权利证明的效力。质押背书是关于被背书人取得票据质权的证明。 最后,权利担保的效力。质押背书的背书人,也就是出质人,承担了担保承兑、担保付款的责任。如果被背书人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享有追索权,包括可以向背书人(出质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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