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通常基于与出票人之间的约定,而有义务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时进行承兑。但是,付款人的这一义务仅仅是民法上的义务。如果其拒绝承兑,仍然在票据法上发生拒绝承兑的法律效果。至于其如何对出票人承担违约责任,则是民法上的问题,应另行解决。这就是票据法上所谓“承兑自由原则”。 付款人承兑的,在进行承兑的记载后,应将票据交还持票人。付款人拒绝承兑的,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交还汇票,并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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