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流程是什么? |
答案 | 首先,持票人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的事由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还可以同时通知其他(甚至全部)的追索义务人。如果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虽然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持票人的直接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自己的再前手(参见《票据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其次,持票人应当确定被追索的对象。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票据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使得持票人获得了很髙程度的保障。需要注意的是,在回头背书的情形下,持票人的追索权有限制(参见《票据法》第六十九条)。 被追索人如果依照《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金额履行了债务,则消灭了自己的债务。如果被追索人是票据上的最终债务人,包括承兑人,或者未经承兑之汇票的出票人,则票据上的全部债权债务消灭。如果被追索人是其他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句的规定,即“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也就是成了新的票据权利人,可以向其前手再追索,但是对于其后手没有再追索权(基于《票据法》第六十九条的解释)。 再追索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其追索义务人仍然承担连带责任。与I:文所述相同,假如其选择最终债务人行使权利,并且最终债务人按照《票据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金额履行债务,票据上的全部债权债务消灭。如果被追索人是其他票据债务人,其清偿债务后还进一步发生再追索的问题。 无论是行使最初追索权还是再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均应交回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的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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