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一、非居民企业(以下统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在做出上述判断时,应结合下列因素予以确定: (一) 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二)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三)派遣企业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 (四)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派遣企业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 二、如果派遣企业仅为在接收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其合法股东权益而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包括被派遣人员为派遣企业提供对接收企业投资的有关建议、代表派遣企业参加接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等活动,均不因该活动在接收企业营业场所进行而认定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