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一、企业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一)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二)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三)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四)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五)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