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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够抵免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怎么界定的?
答案
可以抵免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以下情形属于不能抵免范围:
一是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二是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和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是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是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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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9: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