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一、企业应就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从境外收到的股息、红利、利息等境外投资性所得一般表现为毛所得,应对在计算企业总所得额时已做统一扣除的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在该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后,才能作为计算境外税额抵免限额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在就境外所得计算应对应调整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时,应对如下成本费用(但不限于)予以特别注意: (一)股息、红利,应对应调整扣除与境外投资业务有关的项目研究、融资成本和管理费用; (二)利息,应对应调整扣除为取得该项利息而发生的相应的融资成本和相关费用; (三)租金,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应对应调整扣除其融资成本;属于经营租赁业务的,应对应调整扣除租赁物相应的折旧或折耗; (四)特许权使用费,应对应调整扣除提供特许使用的资产的研发、摊销等费用; (五)财产转让,应对应调整扣除被转让财产的成本净值和相关费用。 涉及上述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应包含的已间接负担税额的具体还原计算将在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五条、第六条项下说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